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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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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一社区矫正对象在社矫期间再次违法被收监执行
2024-08-30 16:13:57 来源: 点击: 0
        (通讯员 李世军)日前,来凤县检察院刑执部门在对社区矫正监管活动进行日常检察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某因嫖娼被来凤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该院随即展开调查,调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核实夏某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经过调查核实后,来凤县检察院认为,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凤县检察院向来凤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意见书》,建议该局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收到意见书后,该局向来凤县法院提出对夏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8月8日,来凤县法院依法作出了对罪犯夏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裁定。
        据悉,今年以来,已有4名社区矫正对象因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被来凤县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下一步,来凤县检察院将联合县司法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和法治宣传教育,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服从监督管理,真诚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某因实施嫖娼违法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即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依法应对夏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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