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突然死亡,债权人该如何要回款项?是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消?近日,英山县法院顺利审结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起的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被告郑某甲、郑某乙父亲郑某某(已故)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肖某、李某、胡某分别借款5万元、2万元、1万元,双方对借款数额及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并签订借款合同。后郑某某因故死亡,三原告认为应"父债子偿",两被告则认为应"人死债消",双方矛盾分歧较大,致使该借款无人偿还构成违约,三原告遂将被告郑某甲、郑某乙诉至英山县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英山县法院杨柳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郝诗福考虑到郑某某生前与三原告关系较好,本案调解可能性较大,秉持定分止争、以调促和的原则,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释法明理,告知其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的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子女不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下,要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因三原告与借款人郑某某(已故)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存在法律效力,且三原告已将借款全额给付借款人使用,现虽借款人郑某某死亡,但其子女应在继承郑某某遗产的范围内依法对涉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在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下,被告认可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但表示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暂无偿还债务能力,但父亲郑某某生前尚有未收回的债权,被告将在收回该债权的过程中,尽最大努力分期偿还父亲郑某某所欠债务。对此,三原告均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部分诉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3起纠纷在半日内均得以妥善化解。
古话所说"父债子偿",确为大众普遍观点,但父债子偿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现有的法律规定中,虽然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但在特定情形下,子女也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义务。继承人对此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但是如果选择继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本案中,因被告郑某甲、郑某乙继承其父郑某某遗产,故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肖某、李某、胡某三人的债务。
(吴衍 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