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15:35:51 来源: 点击: 0
“去年我因为清明祭祖引发山火犯了失火罪,正在接受社区矫正。但是今年我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在外地,手底下有十几人的工队等我去开工,才心存侥幸不假外出的。”
2024年6月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过程中发现王某某不假外出至荆州市。崇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处理。
为贯彻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崇阳县检察院了解这一情况后对王某某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了调查核实。2024年7月,崇阳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联合崇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一同前往王某某项目工地,实地查看工程进度,从发包方处核实了工程情况;同时,调取了王某某经营企业的档案材料,审查了其签订的项目工程承揽合同。
7月21日,崇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仲军在县综治中心主持召开了关于王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听证会,邀请了省人大代表蒋国庆、人民监督员王晓光、夏燃柱以及崇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沈赛雄出席听证会。
主办检察官徐亚明介绍案件情况:社矫对象王某某,男,因犯失火罪于2024年1月5日被崇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某在崇阳县创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承揽房屋建设中钢筋工程,其于2024年1月9日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项目地点位于荆州市。王某某作为工程承揽方的负责人,承担了组织工人施工、安置工人食宿等工作。7月3日,王某某提交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王某某本身是因清明祭祖而犯失火罪,是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不大。目前其在荆州市承揽钢筋工程项目,经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也确实需要赴外地生产经营,可以同意王某某的申请。”
“王某某的公司作为项目工程的承揽方,公司有十几名工人,也就是十几个家庭的生计。‘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能够为王某某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切实的帮助,既服务了经济的发展,也帮扶了王某某的企业及十几名工人。”
“王某某作为工程的负责人,确有亲赴异地工程现场的需要,可以同意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但是王某某也要汲取教训,请假外出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
省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
经听证会评议后一致认为,王某某作为项目工程的负责人,对于项目推进有不可替代性,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现实需求,建议同意王某某的申请。
听证会最后,崇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仲军表示公开听证是崇阳县检察院广泛听取意见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审查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注重实地调查。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前,要实地调查企业情况,精准掌握企业实际状况及需求;
二是准确把握必要性。重点把握审查好涉企社矫对象经常性跨市县必要性、外出频次合理性以及外出后的可控性;
三是加强动态监管。监督社矫机构通过实时视频、异地签到等方式实施动态监督管理请假外出的社矫对象。
下一步,崇阳县检察院将继续以“三个善于”为指引,高质效办好各类涉企监督案件,落实好“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要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王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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