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入狱,却仍不知悔改,近日,经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松滋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自2002年起,毛某前后4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却始终不悔改。2023年7月刑满释放后,为获取非法利益,2023年12月至2024年元月间,又在多地盗窃货车电瓶,共计盗取10名被害人电瓶共计22个。
2024年1月16日晚,毛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松滋市街河市镇路边,发现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大货车,毛某下车后揭开货车电瓶盖,后用携带的老虎钳夹断电瓶车接线,再用扳手拆下两个货车电瓶搬上其所驾驶的三轮车尾箱运走。第二日上午,民警接到被害人赵某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经过现场走访调查,同时发现货车司机杨某、刘某、吴某等三人货车上的电瓶均被人盗走,当晚被盗货车电瓶高达10个,损失价值约一万余元,同年2月18日,毛某被抓获归案。
2024年5月20日,该案被移送至松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毛某自愿认罪认罚。5月28日,该院依法对毛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谭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