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5 15:56:25 来源: 点击: 0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改进案件审查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多方智慧消弭积怨、化解矛盾,促进罢访息诉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赤壁市检察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能动履职深化诉源治理,创新开展综治中心检察听证,将听证会开到案件当事人的“家门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坚持“群众身边的‘小案’就在群众身边办”。
赤壁市检察院准确把握轻罪治理与矛盾化解工作要求,聚焦便利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明确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当事人居住地路途遥远、出行困难的;当事人年老体弱、身患疾病,行动不便等9类案件属于“上门听证”案件,充分利用综治中心作为辖区社会综合治理、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各类风险隐患、优化公共法律服务的阵地性、平台性优势,主动延伸检察听证工作的触角,依托全市14个乡镇(街道)、187个村(社区)综治中心建设,实现乡镇、重点村落综治中心检察听证室全覆盖,推动矛盾化解工作的重心和关口前移、及时开解矛盾疏导。在办理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中,该院将听证会设在社区综治中心,将双方当事人置于熟悉的环境、熟悉的人群中,一方面,听周围熟识的人评评理、说说法,犯罪嫌疑人胡某真诚悔过、虚心认错,双方当事人现场握手言和,及时化解法洁、心结;另一方面,在亲朋邻里的见证下,当事人往往会更加谨言慎行,会上所承诺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事项更加及时履行到位,有效修复社会关系。
践行“群众身边的人选才是最好的听证员”。
听证员作为检察听证工作的必须参加人,不仅是检察工作的“监督员”,更是案件办理的“裁判员”“调解员”,对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升检察办案质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推进综治中心检察听证工作中,赤壁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听证员库的建设,一方面突出专业性,建成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法学、教育等30名专家学者和专业从业人员组成的听证员库,健全“一案一选一用”筛选机制,用活“外脑智慧”提升检察听证专业性。另一方面坚持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个案实际,选取乡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村社代表及贤达人士担任听证员,凸出其熟悉风土人情、善作思想工作的优势,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率。如在办理李某某失火案检察听证中,赤壁市检察机关针对损失严重的被害人心中不忿、情绪激动的情况,专门邀请当地村支书及氏族长者作为听证员,通过检察人员释法加听证员评理相结合,最终打开了受害人宋某的“心结”,促成了宋某对李某某的谅解,现场达成了和解。
落实“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听证会,更是群众的法治课”。
检察听证不同于庭审活动,它是一种以集中、开放的形式听取各方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依据。赤壁检察市院充分利用综治中心检察听证的公开性、便民性、规范性,统筹推动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教育、参与社会治理共同推进。一方面,通过面对面把案件事实理清、把法律法规讲透,赢得当事人认可,增强听证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透明倒逼检察官严把听证质量关,提升其归纳焦点、场面控制、综合协调、释法说理等能力,以老百姓“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拓宽普法深度和广度。以种菜卖菜为生的农民老刘为防止鸟类啄食自家菜地,私设网阵导致12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丧生,整体价值高达101500元。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当地村民普遍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认知存在偏差,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深化法治宣传教育,该院在综治中心组织检察听证,邀请当地镇村干部、乡贤人士参加听证,并组织同村村民30余人旁听。经过释法说理、公开评议,刘老及参会群众均受到法治教育,该院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以劳代偿生态修复方案。深刻认识错误的老刘积极履行方案,主动号召家庭成员同自己一道进行村组环境的卫生清扫、森林防火的宣传动员、秸秆焚烧的禁令普及、保护动物的言传身教等,完成了从“狩猎者”到“守护者”的蜕变。
延伸“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的检察触角”。
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听证“当面听”“马上评”“立即做”的特点,通过召开综治中心听证会,面对面释法说理、息诉息访,心连心听民意、暖民心、解民忧,自觉站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治理的高度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充分释放检察听证制度效能,切实做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办理李某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监督案件中,通过综治中心检察听证进一步凝聚思想、达成共识,积极寻求党委政法委、人社等部门支持,“激活”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条款,妥善处理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并促成先行垫付配合机制的出台,成为全市首案。在办理陈某某冒名顶替婚姻登记行政争议化解案中,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明事实、释法说理,针对行政管理漏洞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前期公开听证达成的共识基础上,联合民政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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