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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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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处罚|洪湖市检察院检察官通过一起案件带你走进“行刑反向衔接”
2024-07-14 19:30:0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今天,洪湖市检察院检察官通过一起案件带你走进“行刑反向衔接”。
  基本案情——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提供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等行为,帮助他人将所骗取的赃款予以转移。承办检察官发现,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行为,但具有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否意味着不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呢?
  当然不是!
  不起诉≠不处罚 
  不起诉仅代表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洪湖市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
  洪湖市公安局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刘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那么,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呢?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通常称为“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2023年,在最高检部署下,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即“行刑反向衔接”。
  不起诉≠不处罚
  行政检察部门如何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不起诉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移送反向衔接线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要加强跟踪督促,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据悉,自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始终以检察为民为基本理念,以行政诉讼监督为着力点,一体推进有力监督和有效监督,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避免“不诉不罚”的情形,消除追责盲区,探索推进不起诉决定的“后半篇文章”,力求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有效转变,以行政检察新作为助力社会治理效能大提升。
  (罗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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