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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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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松滋市检察院:司法鉴定的“再鉴定”
2024-07-11 17:15:3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感谢检察官依法办案,纠正了司法鉴定中的错误,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在松滋市检察院组织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公开听证会上,李某说道。
  原来,在2022年9月,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执中李某将张某推倒,致张某骨折。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司法鉴定意见有可能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不能仅凭嫌疑人认可我们就采纳,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2023年5月30日,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在案件审查中,尽管李某对案件事实和司法鉴定结果表示没有异议,但承办检察官仍以高度严谨法律态度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的进行深入剖析与全面审查。
  承办检察官通过查看卷宗材料、调取张某的诊疗记录、医疗图像影印资料等证据,比对原司法鉴定意见中的依据与结论,发现临床检查的结论是腰椎第3、4椎体横突骨折伤情,鉴定依据应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d条款,此条款伤情内容意为存在2节椎体横突骨折伤情,且与被害人椎体横突骨折伤情有不一致之处,因而,原司法鉴定适用法律条款有误,应予以技术性证据审查纠正。
  2023年6月14日,该院法医技术人员作为荆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和办结此案的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技术检案,出具了审查意见书,提出不同意被鉴定人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应予以重新鉴定的审查意见。2024年3月26日,松滋市立德司法鉴定所依法作出鉴定,认定被害人张某伤情符合轻伤二级标准,至此,被害人张某的伤情鉴定终于有了定论。
  该院鉴于李某与张某系偶发的轻伤害案件,且李某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张某谅解,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轻,符合拟不起诉条件,遂组织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细致讲解案件基本案情、相关证据,参会人员均对检察官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精湛的表现高度认可,李某表示认罪、悔罪,听证员一致同意拟不起诉决定。
  据悉,该院围绕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践行证据实质化审查,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今年1至6月,发现2起故意伤害案件中鉴定意见存在错误,通过向侦查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建议,改变原鉴定结果,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益、社会效益。
  (陈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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