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魏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付出的心血,我的维权之路终于有了结果,太谢谢你们了!” 近日,当事人肖某来到荆州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庭,将一面写有“公正敬业 高效务实”的锦旗亲手送给法官魏林夕,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肖某为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外勤销售,其薪资标准由基本工资+奖金标准+目标奖金标准组成,其中每月的绩效和目标奖金根据公司在前一月调整确定的绩效考核方案再结合肖某的工作完成情况即考核结果来确定。后肖某工作岗位调动,但某有限公司并未及时向肖某告知其2023年6月、7月的个人考核方案,也未全额发放当年5月的绩效。肖某多次向某有限公司反映因考核方案变化且未提前通知,对其发放的相应绩效奖金数据有异议,并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但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于是,肖某就该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有限公司向肖某支付2023年5月工资差额 596.81元,并驳回了肖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肖某对该裁决不服遂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
法官魏林夕受理案件后,迅速排期开庭,经审理认为,某有限公司在绩效方案中设置相应效率基值作为提成计算公式的组成部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分配自主权的范畴,但本案中案涉考核方案是在当月月底向肖某出示,与前期提供考核方案的方式不同,也导致肖某无法及时得知相应的考核内容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被告采用延迟出示的考核方案计算原告6月和7月的绩效及目标奖金不具合理性,所以酌定采用肖某此前 12个月平均奖金核算差额部分,判决某有限公司向肖某支付绩效奖金共计5012.29元。
判决作出后,肖某与某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最终就奖金工资达成一致意见,某有限公司亦在充分听取肖某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对其工作进行了调整安排。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