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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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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高基庙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4-07-10 06:55:5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离婚官司遇到财产纠纷怎么办?如果隐瞒、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如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为您解答!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高基庙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原告系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其婚内财产。为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防止当事人隐藏、转移、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石首法院高基庙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附有《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申报财产的范围、权利义务、不如实填报的法律后果及具体的填报要求,敦促双方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当事人多依赖于申请法院开展财产调查,或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救济,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加上平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于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就有相应的处罚依据,也能快速查清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有效破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困难,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高基庙法庭庭长刘佳表示。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运用,推动了法院全面查明离婚诉讼当事人财产情况,确保能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人的财产争议,也有利于离婚案件的调解、化解双方矛盾,促进家事纠纷案结事了。下一步,高基庙法庭将立足审判职能,秉承家事审判新理念,持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依法妥善处理家事纠纷,促进婚姻家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推动社会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袁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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