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禁猎工具在禁猎期或禁猎区进行捕猎是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如果捕猎时间是否在禁猎期内存疑,那么涉案地点是否属于禁猎区则成为影响立案的重要条件。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权益,2024年5月,蕲春县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干警前往该县大同镇对两起非法狩猎案件进行现场勘察。
2022年至2023年,犯罪嫌疑人吴某、詹某(均为五保老人)分别在蕲春县大同镇大同水库旁、李山村旁的山坡上放置捕猎夹进行狩猎。经蕲春县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认定该捕猎夹系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2024年3月,公安机关以吴某某、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分别向蕲春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该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嫌疑人吴某、詹某均使用了禁猎工具,但禁猎期为每年的4月到9月,而证明嫌疑人狩猎的证据除了冰箱的"腊味"没有其他时间证据,同时禁猎区的证据只有简单的地图和嫌疑人的供述,狩猎的具体位置是否属于大同水库生态公益林范围值得商榷。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了解情况,做到不枉不纵,该院干警深入田间地头实地复勘现场。来到现场后,检察官首先组织两起案件的嫌疑人进行指认,仔细确认放置捕猎夹的次数、以及每次放置的具体位置,确认界线、面积,并对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其次通过工程地图软件对现场的经纬度进行精确定位,并制作全面、详细的现场勘查图,同时与专业卫星地图进行比对予以确认,最终认定放置猎夹位置不属于大同水库生态公益林范围,不属于禁猎区。最后,该院对两起非法狩猎案件作监督撤案处理。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刑事犯罪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蕲春县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实地勘验、现场走访,通过卫星地图比对,更好还原案件事实,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