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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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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瘾更上刑 检察官告诉你“上头烟”的真面目
2024-06-26 16:50:2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你以为的“上头电子烟”
      “比普通香烟更带劲”“越吸越上头”“感觉像高空飞行”……打着“健康、时尚、轻松戒烟”的旗号,电子烟近年来逐渐成为一种潮流。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其中的商机,将含依托咪酯成分勾兑入电子烟,制作的行话称“上头”电子烟尤其在年轻人中流行,“这电子烟不一样,抽完会很嗨。”
      医学层面的“上头电子烟”
      “上头电子烟”内含依托咪酯成分,俗称“烟粉”,呈白色粉末状,是一种催眠性静脉全麻药,医药学上一般用于全身麻醉诱导。据临床观察发现,吸食依托咪酯后呈现头晕站立不稳,东倒西歪等类似醉酒后的状态;也可能会引起过敏反应。大剂量吸食后会出现脾气急躁,生活懒散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同时也容易引起呼吸暂停等情况。而一旦长期并大剂量使用,容易导致死亡。
      法律层面的“上头电子烟”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依托咪酯就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涉毒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等同于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依托咪酯等行为都将按涉毒品违法犯罪进行处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群众一定要珍惜生命,珍爱生活,提高警惕,远离新型毒品,切勿以身试毒,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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