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云南省安宁市,历时5天,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对被保全人价值数百万元的机械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
被保全人购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未偿还货款,根据荆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可在其仓库扣押设备,涉案标的达2500万元。申请保全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现了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后立马联系承办人,承办人立即和申请保全人进行案件协商,在得知被保全人有转移财产的风险之后,经党组成员、专职审判委员委员张杰、执行局副局长张荣研判,决定由执行局胡魏涛执行团队紧急出动,前往云南执行任务。

胡魏涛执行团队到达安宁市后,迅速与安宁市人民法院、安宁市公安局取得联系,请求他们协助执行,胡魏涛执行团队以及安宁市法院执行局先行前往现场组织协调,联系各方进行设备扣押,安宁市金丰派出所、罗柏派出所民警进行待命,若出现特殊情况及时联动处理,整个保全过程当地法院及公安局始终大力支持与配合。
在扣押设备过程中,逐渐有被保全人欠缴工资的工人前来了解情况,询问案件,有众多民工同志不理解法院工作,认为法院将被保全人提供抵债的设备扣押走,会造成他们拿不到工资,情绪激动,现场局势一度趋于紧张。面对此种情况,执行团队释法说理,与民工推心置腹进行沟通交流,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讲解说明,各位民工同志逐步理解法院工作,并主动留下联系方式,向法院主动说明案件情况以及被保全人的各项情况,积极配合执行。经过两天的扣押,执行团队共保全到位设备数十套,价值数百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