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曾甜甜 柯美中)虽然螺蛳是一种常见的水产品,“嘬”起来回味无穷,但禁渔期“摸”螺蛳和“收”螺蛳的行为却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家住阳新的肖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伙同他人于禁渔期在某水域收购非法捕捞的螺蛳3万余公斤。5月16日,阳新县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肖某提起公诉。
肖某在阳新县某乡镇经营一家水产店,为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经常会在村民手上收购捕捞的螺蛳。2023年5月的一天,肖某跟好友黄某(另案处理)聊到在某水域非法捕捞螺蛳的事情,觉得有利可图,便提议两人可分工行动、合作赚钱,分头在不同区域收购螺蛳,集中后再转卖出去。
两人商议后,由黄某负责以每斤0.6元的价格在西山村收购螺蛳,等囤积一定的量后,黄某再集中把螺蛳送给肖某,肖某以每斤0.7元的价格跟黄某进行结算;肖某负责以每斤0.8的价格在沙湖村收购螺蛳,最后再将收购所得螺蛳集中装车,以0.8-0.85元每斤的价格倒卖给他人。
2023年8月,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案时,顺线摸瓜找到了作为下游收购方的肖某。8月13日,肖某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很快到案并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20日,阳新县检察院对肖某批准逮捕。
该案于2023年11月20日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23年5月至6月期间,肖某明知某水域每年5月1日0时至9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仍伙同黄某收购他人非法捕捞的螺蛳,贩卖给柯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共计32483.75公斤,价值78825元。案发后,肖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70000元。
收购随处可见的螺蛳为何会涉嫌违法犯罪?原来,看似不起眼的它们,其实是流域大生态的重要一环。螺蛳广泛存在于沟渠、池塘、河流以及湖泊中,可以促进泥水界面的物质交换和水体的自净,被称为“水体生物净化器”,对维护湖泊的水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捞螺蛳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我知道禁渔期捕捞螺蛳是违法的,带着侥幸心理,想着从他人那里收购倒卖不容易被发现。”在办案检察官讯问过程中,肖某“后悔莫及”。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肖某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依然进行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月16日,阳新县检察院以肖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禁渔期,不但捕捞鱼虾蟹等水产品涉嫌违法犯罪,收购此类水产品同样也触碰法律底线。本案中,收购螺蛳的肖某因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大家要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切莫因贪图眼前的利益,心存侥幸而让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