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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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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通城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2024-06-11 13:52:33 来源: 点击: 0
    今年的6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65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等5人在崇阳县某镇承租一场地,合伙进行烤钒加工。宋某某等人在明知烤钒点未取得国家环评许可、没有使用达标环保设备、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用电烤炉烤偏钒酸铵制作五氧化二钒(精钒)。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放至喷淋塔旁废水土坑,土坑未做任何防渗透措施。经司法鉴定,该烤钒点排放含钒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排放含砷、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2019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宋某某、程某某等人获利共计20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钒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排放含汞、砷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宋某某等5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宋某某等5人有自首行为且积极退赃,积极对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1万至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至2023年8月5日,被告人贺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国家环评许可及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烤钒炉将偏钒酸铵烤成五氧化二钒即精钒,并将烤钒过程中产生的含钒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至厂房外。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含钒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经专家评估,贺某等人的烤钒加工厂在烤钒期间废水超标排放,导致土壤和地表水环境受到污染。经司法鉴定,贺某、熊某等人共获利12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的含钒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贺某某等人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贺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1万至15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民生福祉,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和保障,下一步,通城县人民法院

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为咸宁高质量绿色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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