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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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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合同引纠纷 高效调解促和谐
2024-06-05 00:00:4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货物卖出后,如果卖家觉得"货不对板",还能向店家要求退款。但拍摄亲子照片后不满意,是否也可以要求退款呢?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摄影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5日,方女士与一家摄影馆约定拍摄一组亲子照。双方于2023年11月5日拍摄完毕后,经摄影馆多次修图,方女士仍不满意,于是在微信上与该摄影馆工作人员沟通未果后,方女士要求摄影馆退全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现场协商下,该摄影馆工作人员仍不同意退款。此次事件双方沟通了45天仍然没有解决,方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摄影馆删除底片、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相关精神损失。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卷,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发现该案有调解的基础,便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均表示有意愿通过庭前调解解决纠纷。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及理由,摄影馆负责人也表示可以进行后期精修直到方女士满意为止。但方女士对此表示拒绝,并坚持要求退款。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该摄影馆负责人也承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缺乏充分的沟通。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耐心释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摄影馆当场退还摄影服务费及摄影底片给原告方女士,原告方女士也主动撤回起诉,该摄影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就此画上圆满句号。
  下一步,黄州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调解力度,用最短的时间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为司法工作注入温情力量,把为民服务观念根植于思想中,落实到行动上,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摄影摄像、冲印、打印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限等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经营者应当将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照片、底片、数据资料。
  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时,应提前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与商家进行沟通,明确合同内容,保障自己的知情权。拍摄照片时,尽量选择口碑好、有知名度、合同规范明确的商家,防范隐形消费。
  商家应该诚信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明码标价,尽到提示义务,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不得强制消费,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
  (李文婷 邱梦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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