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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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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法院:“仅退款”能否“薅羊毛”?
2024-06-04 21:27:3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使用"仅退款",退款不退货?
  想在线"薅羊毛"?
  消费者被商家起诉至法院!
  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团队成功化解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小张(化名)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某商品,收货后发现商品不好用,遂联系商家协商解决。然而网购平台向小张发送了"仅退款"选项,小张便点击了该选项,货款退回后,小张并未将所购商品退还给商家。为此,商家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一定损失。
  收到案件后,案件承办法官分别联系原、被告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在得知双方之间的矛盾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从网购平台监管责任、消费者和商家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分析,同时对原被告展开针对性心理疏导及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最终被告同意退还货款,并当即履行。该案至此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仅退款"功能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要合理使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不应"薅商家羊毛""钻平台空子"。电商平台作为连接买卖双方的纽带,既要对商家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管,保障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又要防止消费者权利被滥用,努力维护健康的消费生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贾柠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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