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和保障,为进一步打造良好生态环境助推营商环境优化,5月29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宋某某等5人、贺某某等8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
案件一:宋某某等5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程某某等5人在崇阳县某镇承租一处原大米加工点,合伙进行烤钒加工。宋某某等人在明知烤钒点未取得国家环评许可,没有使用达标环保设备,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用电烤炉烤偏钒酸铵制作五氧化二钒(精钒),经司法鉴定,2019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宋某某、程某某等人获利共计2052285元。
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在烤钒厂加工偏钒酸铵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排放至喷淋塔旁废水土坑,土坑未做任何防渗透措施。经司法鉴定,喷淋塔旁废水土坑钒超标15.8倍;底泥钒超标12.7倍、砷超标3.58倍、汞超标8.66 倍,该烤钒点排放含钒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排放含砷、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等5人均主动向通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且均已退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钒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排放含汞、砷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3倍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二:贺某某等8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2023年8月5日,被告人贺某某、熊某某、王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国家环评许可及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烤钒炉将偏钒酸铵烤成五氧化二钒即精钒,并将烤钒过程中产生的含钒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至厂房外。
经检测,该厂废水收集池钒超标35.3 倍,车间外烟道平顶积水处钒超标62.8倍,该厂排放的含钒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经委托专家评估,贺某某等人的烤钒加工厂在烤钒期间废水超标排放,导致土壤和地表水环境受到污染。经司法鉴定,贺某某、熊某某等人获利共计1252247.16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熊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部分非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贺某某、熊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含钒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严谨有序,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两案将择期宣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通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探索保护生态“绿色良方”,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软助力”,营造“生态+营商”双优环境,推动咸宁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
(来源:通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