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为我明晰‘边界’,助我跨过‘一步之遥’,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我一定服从监管,珍惜矫正机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社矫机构,绝不逾越法律红线。”近日,拿到外出准假审批后,社区矫正对象钟某某向沙市区检察院表示感谢。
2024年4月,沙市区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机构日常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钟某某曾在2023年12月23日,因未经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外出至江陵县,被给予训诫一次。
“2023年12月23日,那天我原本是在公司里办公,中午接到电话说送货车辆在路途中发生故障需要我前往现场安排协调工作,当时因为事发突然我接到消息后就立马赶去了,没想到跨过了荆州中心城区的边界,回来后就被给予训诫一次,为此我十分懊悔。”钟某某回忆道。
据了解,钟某某是荆州市某公司总经理,2021年4月6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3年12月19日,钟某某与位于江陵县的某农业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需要经常前往江陵参加工作会议以及协调相关工作。但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经常外出活动。“五月正是夏耕的开始,是水稻插秧、瓜果蔬果的关键时期,也是农业公司生产的关键时期。如果我无法保证货品的正常运输,就会影响到他们公司的正常生产。”为此,钟某某向沙市区检察院递交申请书,说明情况,希望检察机关能支持其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沙市区检察院在收到相关审查资料后,立即展开调查,多次前往与其合作的江陵某农业公司,认真听取意见。“我们两个公司多年来一直都有合作,他需要经常到我们公司参加工作会议、协调相关工作,因为他的认真负责加上对我们公司业务的熟悉,所以我们今年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江陵某农业公司负责人对检察官说道。
经过实地走访,沙市区检察院认为钟某某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虽曾有一次不假外出的训诫记录,但其日常其余的外出行为皆申请请假,且请假手续齐全,为保障社矫对象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合法权益,与沙市区社矫局、司法所会商,一致同意通过公开听证方式,破解该社矫对象外出经营的难题。

2024年4月25日,沙市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沙市区社矫局、司法所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社矫对象钟某某的涉案经过和矫期期间的表现。听证员通过询问、核查、评议后一致认为,钟某某申请跨县市区活动符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建议批准该申请事项。

“批准钟某某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仅关乎企业的正常经营,更有利于农业生产,助力农民增产增收。钟某某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悔罪态度真诚,由原本“毁绿者”,在检察机关的教育下变成了‘护绿者’。希望他能珍惜机会,努力回报和服务社会。”人民监督员表示。
据悉,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自2024年2月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以来,已召开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听证会3次,批准外出务工人员3名。接下来,该院将进一步扎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结合本地实际,与社矫局联合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简化社矫人员外出审批程序,共同关注社区矫正从监管到教育帮扶思想转变,进行社矫人员再就业帮扶基地建设的尝试,助力社矫对象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做有益于社会之人。
(薛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