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之际,近日,荆州区法院集中发布3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攀附知名商标,法院怎么判?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酒店管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第43类27502101号商标、第42类的776435号图形商标、779822号商标、第4410359号“锦江之星”商标、第3867930号“JI”“INN”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根据《商标许可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及地域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且有权独自采取维权追究措施。白玉兰酒店是锦江国际集团核心产业之一,获得了诸多荣誉,在酒店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经公证取证,被告酒店门头上有“玉兰酒店”字样及与776435号图形商标近似的标识;酒店内的吹风机、拖鞋、纸杯、浴帽、牙刷上均印有“白玉兰酒店”字样及与商标一致的图案;名片及早餐牌上显示“玉兰酒店”字样,并印有花型图标;洗漱沐浴露印有“白玉兰酒店”字样及与776435号图形商标一致的图案,并印有“锦江之星”“JI”字样。2023年11月,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荆州区法院认为,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经过长期经营,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原告的商标知名度理应知情。被告在经营中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其标识图案的构图、颜色及整体外观上无显著差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发生混淆,误认为是由同一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误认为两经营者具有特定联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湖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白玉兰系列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被告攀附知名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既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又依法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培育品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案例二 售卖盗版“米小圈”图书,你如何看?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市区某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为少年儿童出版各类图书、杂志和电子音像产品的大型出版社,出版了一大批长销、畅销、在全国有影响的优质图书,其中“米小圈”系列图书成为原告倾心打造的“现象级畅销书”。原告经著作权人刘志刚(笔名:北猫)授权,依法享有前述作品自2013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10日的专有出版权。2023年4月,原告委派调查取证人员到被告沙市区某书店购买《米小圈脑筋急转弯——智慧者游戏》《米小圈脑筋急转弯——“吃一顿”饭庄》《米小圈脑筋急转弯——神灯变变变》《米小圈脑筋急转弯——密码大发现》《米小圈漫画成语——马不停蹄》《米小圈漫画成语——鸡飞蛋打》《米小圈漫画成语——狐假虎威》《米小圈漫画成语——画蛇添足》等8本图书,共花费110元。经鉴定,涉案图书非原告出版,为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盗版图书。公证部门对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裁判结果】
荆州区法院认为, 案涉8本图书上署名的北猫(本名刘志刚)为图书作者。原告提交的三份《图书授权出版协议书》能够证实原告经图书作者授权,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案涉8本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在尺寸、用纸、印刷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被告未经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向公众出售盗版印刷的案涉8本被诉侵权图书,侵害该图书作品发行权的行为,应依法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沙市区某书店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的“米小圈”系列侵权复制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典型意义】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书店作为销售各类图书的重要场所,极受消费者信赖,但一些书店经营者为牟利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盗版图书进行销售,侵犯了作者的复制发行权及出版社的出版权,扰乱了图书出版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损害了自己的经营信誉。在此提醒书店经营者,在图书进货过程中严格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采购图书,坚决抵制盗版图书,保护创作者权益。广大家长要提高反盗版的意识,在购买图书时认准正规渠道,共同营造健康阅读环境。
案例三 剧透“剧本杀”,侵权吗?
原告张某文与被告张某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文系文字作品《不喜》著作权人,登记号:国作登字-2023-A-00050035,该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用于剧本杀活动。被告张某红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低价售卖《不喜》电子版网盘资源(包含剧本、复盘、线索),以收费提供下载链接的形式进行销售、传播作品,谋取利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荆州区法院认为,张某文系涉案剧本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被告张某红未获得原告许可在网上上传、销售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文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红主动关闭淘宝店铺,下架侵权链接。经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及剧本“一次性使用”的特点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红赔偿原告张某文经济损失7000元。
【典型意义】
“剧本杀”是一种社交类游戏,近年来深受年轻群体的追捧与喜爱,成为一种新型娱乐方式。“剧本杀”剧本受《著作权法》保护,其创作难度大,剧本被剧透后玩家将不会重玩,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一旦剧本被低价广泛传播将严重损害作品的经济价值、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作为新型娱乐产业的一部分,剧本杀的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剧本杀”从业者们要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版权、规范授权、合理使用,商家要注意剧本来源的正当性,共同推进“剧本杀”行业的繁荣发展。
(胡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