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你的判决书中写的判项有被判处罚金的,那你的罚金是否缴纳?"
"还没有缴纳。"
"被判处罚金的,根据法律规定是必须缴纳的。不知道罚金怎么交的,可以询问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者到法院执行局咨询。"
蕲春县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日常检察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期缴纳罚金的现象并非个例,且经过初步询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通常具有财产刑履行能力,这其中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涉财产判项未及时移送立案执行的问题。
以此为切入点,蕲春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系统收集梳理此类人员财产刑执行类案监督线索,从线索中总结经验,归纳该类监督案件发案特征,尝试从数据中摸排监督案件线索。在社区矫正机构以及司法所的协作配合下,该院获取了一年以来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包含已解矫和在矫对象)的刑事涉财产判项及主动履行情况,共获取数据241条,对数据进行初步筛查后,将21条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发现6件监督线索。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蕲春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其将相关财产刑案件移送立案或恢复执行,目前已有4名社区矫正对象的财产刑执行完毕。
财产刑执行到位才能真正实现罚当其罪,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的作用。该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袁国斌介绍,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中往往存在信息渠道不通畅、发掘线索方式低效等问题,通过大数据研判,破解监督线索发现难,将社区矫正与财产刑执行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开辟了财产刑执行监督数据获取的新渠道。
"通过社区矫正机构联动配合,从末端直接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财产刑检察监督就没有那么被动和盲目了!"检察官不禁感叹,"另一方面,通过社区矫正机构日常监管档案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我们采用个别教育谈话等方式促使社区矫正对象主动配合缴纳罚金,这样财产刑执行就不仅仅只停留于'移送立案'或'终结本次执行'了,我们的检察监督也更能发挥现实意义。"
(王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