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已经判决结案了,判决书已经给你们双方当事人都送达了,如果你们任意一方不服一审判决,都可以向咸宁中院上诉。”簰洲湾法庭干警在向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张某送达时说道。
“法官,我要上诉!”张某在看到判决书后脱口而出。
“可以的,15日内递交上诉状等材料到我们庭就行。”簰洲湾法庭法官熊梦玉耐心答道。 ......
“法官,上诉前再调解一下吧,我加钱!”拿着判决书去而复返的张某苦恼的说:“法官,在上诉前再帮忙调调,我家里实在困难,我愿意增加点调解赔偿金额,我就是借钱都要赔给原告。”
“判决之前给你们调解那么多次,你们双方都没达成一致意见。现在判决书都出来了,你说还要再调解一下,”听到张某的诉求,法官有些哭笑不得的说道:“这样吧,你方再诚意点,我们法庭跟你们双方再做一下判后调解工作。”
“我也很感谢法官之前一直跟我做工作,为表诚意,我愿意在我之前的调解金额基础上增加7000元,麻烦法官再跟原告说说。”
案情回顾:2023年8月,张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在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左转,与对向直行而来的李某驾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主责、李某次责。张某因未给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双方因为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年初,李某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李某的人身损失。庭审过程中,簰洲湾法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通过面对面调解、背靠背调解和联合村委会进行调解等各种方式,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虽未调解成功,但经过承办法官多次释法说理,被告张某从一开始不理解、不愿调的固执态度,转变为理解但不接受的配合态度。
被告张某自述家庭困难,对于事故认定其主责的结果十分抵触,觉得赔偿数额过高。而原告李某的母亲则认为被告张某的态度一直不好,坚持不肯降低赔偿数额。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判后调解:法官通过与原告李某的父母多次沟通,说明其上诉成本、执行时间和被告的态度后,原告方同意降低调解金额,但双方仍有差距。
“我已经跟李某沟通多次,刚才也当着你的面跟李某通话了,你也听到了,他们一直说你态度不好。你之前态度确实比较强硬,现在就是一个态度问题。我建议你自己亲自跟原告父母电话沟通,就像现在跟我说话一样轻声细语,效果比我在中间打电话会更好。”解铃还须系铃人,本案的症结还是在于被告张某的态度。
“我不打,法官你打。我都这把年纪了,求人的话我说不出口...”张某仍感觉别扭。
“你打个电话试试,俗话说伸手不打笑脸人,你打绝对比我打有用。不是让你求人,只是让你轻声细语一点,说清楚你的意思、讲明白你的困难、道明白你的诚意就行。”
“哎,那我打了试试?”
在法官的鼓励和劝说下,张某与李某的父母分别打电话进行了沟通,经过双方心平气和的交谈,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判后调解合意。经嘉鱼县簰洲湾镇金家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确认,在簰洲湾法庭的见证下,被告张某当场支付了赔偿金额。
至此,一件本来会上诉的案件,判后调解成功。
面对张某表示的感谢,法官说道:“感谢的话不用多说了,法庭本就是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这是我们的本职工作。不过我还是要再次提醒你,记得投保交强险、考驾照,或者不要再开三轮摩托车了!”
法官有话说:
1.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机动车,上牌,投保交强险,有条件的还要投保商业险。
2.一定要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证。
3.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是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即侵权人就必须自己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才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划分赔偿。
一个矛盾纠纷化解的背后,是法院干警的多次调处、多方沟通、多维协调。嘉鱼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始终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加强源头治理,注重一次性化解矛盾,能调尽调,实在调解不了的就尽力释法说理,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了结在当时,切实把调解工作贯穿在诉前、诉中和诉后,让矛盾不出镇!
(熊梦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