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供卡时并不知道是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资金流转"的话术企图逃避司法打击,经检察官三次讯问、公安机关一次补充侦查、两次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最终以铁证戳破谎言。日前,由湖北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姜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宣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初步审查,姜某在公安机关的几次供述内容较为一致,都是"为了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在明知是用于转移网络赌博平台资金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包装流水"。然而,检察官在第一次讯问时,情况却发生了"反转"--姜某对其提供银行卡用来包装流水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自己在供卡时并不知道是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资金流转,而是在银行卡被冻结之后向上游人员了解后才得知。
既无上游人员的笔录材料,也无姜某与上游人员之间联系的相关证据等,姜某主观是否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无其他证据印证。那么姜某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检察官让办案民警补充提供对姜某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经仔细核对后发现,姜某在讯问过程中坚称自己是"在银行卡被冻结后才得知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与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检察官认为,姜某有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流水金额也达到了立案标准,但主观上如果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也就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确保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检察官与办案民警反复确认看是否能从收购银行卡的上线人员那里取得突破。办案民警表示,虽然姜某交代了上游人员赵某的姓名,但具体身份一直未能锁定,从该处着手有难度。
检察官第二次对姜某进行讯问,看能否从姜某处获得新线索。姜某称自己手机中与赵某之间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都均已被赵某删除,并不清楚赵某的其他相关信息。
检察官迅速与办案民警联系,要求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和恢复姜某被扣押的手机数据。经逐字逐页翻看姜某手机电子数据中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检察官发现一张驾驶证照片,驾驶人的姓名与赵某一致,会不会此人就是上线人员赵某?于是立即将该情况告知办案民警,让其迅速采取措施,争取能够通过该驾驶证上的身份信息找到赵某。
办案民警按照检察官的补充侦查思路进行调查,最终成功取得赵某的笔录。赵某承认收购姜某银行卡的犯罪事实,收购前也告知了姜某收卡的目的是给赌博平台转移资金,并告知姜某如果被抓后如何以话术应对,但姜某为了获利还是将银行卡出售。
检察官第三次讯问姜某,姜某仍一口咬定自己事后才知道。在被告知赵某已到案、二人之间具体交易过程等情节后,姜某终于不再抵抗,承认自己并非是为了办理信用卡供卡,而是为了获取刷流水的好处费而出售银行卡,相关交易细节及获利情况等与赵某的笔录亦能够相互印证。在铁证面前,姜某终于低下了头。
检察官介绍,近年来,"断卡"行动成效不断显现,涉"两卡"犯罪数量一定程度上在减少,而上游犯罪团伙为了引诱人员卖卡,经常以刷流水办贷款名义,有的更是教卖卡人员以"为提高征信刷流水"作为应对话术来逃避处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人员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审查证据,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真实性及主观心态,审慎作出处理,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徐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