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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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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维权普法——荆州区法院在行动
2024-03-16 11:21:3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激发消费活力,3月15日上午,荆州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雅丽带领干警们前往御河广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放置宣传展板、设立法律咨询台、现场答疑解惑、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治宣传。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消费维权真实典型案例,采用通俗易懂、生动鲜活的语言,就群众提出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网购、代购存在的风险等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热情耐心地讲解,以“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为群众以案释法,明确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提示广大群众警惕消费陷阱。
  据悉,此次活动普法、学法氛围浓厚,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0余人次,发放宣传手册100余份,增强了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下一步,荆州区法院将以此为契机,持续扩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辖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维权必备电话——
  ①消费者投诉电话 12315
  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12365
  ③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④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 12331
  (胡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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