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年新春,张艺谋导演的《第二十条》因以喜剧外壳包裹公平正义的主题,引爆了全国荧幕,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成为了全民热议的焦点。
影片用喜剧打开现实主义,细细铺陈三个案子——张贵生防卫过当案、韩雨辰反抗校园霸凌案、王永强反杀村霸案。客观来讲,三个案子最真实莫过于一连串直击人心的反问:被打了为什么不能还手?见义勇为有什么错?被反复折磨欺辱,为什么不能反抗?
既是反问,我们肯定能斩钉截铁地说出答案。但却是,因为反抗、制止“不法侵害”而背上法律制裁的枷锁。法律为正 义托底是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而不是让正义向死亡结果妥协。如检察官韩明所说,法律是没有错的。既然法律没有错,那上面的反问,本质上就不是对法律的反问,而是对司法监督者的质问:
在具体个案中,当实质的价值判断与法律的形式逻辑相冲突时,法律人该作何决断?这种冲突如何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得到妥当地解决?司法监督者如何面对应然与实然间的鸿沟?如何在个案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尺度和温度?
这不仅对制定法律提出了要求,更是对运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不是冷冰冰的,应该是有温度的司法、有力量的司法、法理情统一的司法。”
司法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进而作出决定、裁判的整个过程。但是,检察监督、司法办案并不是机械地适用三段论完成法律推理。我们的法律文书、司法裁判能否被当事人接受,能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不仅取决于其结果是否符合“国法”,更有赖于结果是否符合“天理”“人情”。当司法能够上合天理、中符法律、下应民情,那么就做到了天理、国法、人情三者融于一体,法律便不再只是冰冷的逻辑,而有了熨烫人心的力量和温度。
其实,在法律人初入法学殿堂之时,教授们都教过我们,情理法交融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也是中国法文化中长期积淀的传统。人之常情是社会公众的基本价值认同,外在表现为公序良俗。在古代,司法者要“动之以情为先,晓之以理为中,行之以法为后”,情理被作为最高的裁判依据。在现代,情理仍然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善恶观、是非观、价值观。法律是情理的集中体现。司法者运用法律,应将法律之中所蕴含的情理阐发出来,把法律所允许的情理运用到案件的处理之中。影片中,韩明对王永强作出“不起诉决定”所绽放的明丽光辉不仅是因为它给了公众最期待的答案,更是因为它能够利用已有的法律构架、通过情理法交融的释法说理,为我们呈现了司法原本的最温暖的模样。
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且又是常见多发案件,每一起案件都关乎着国法、民情、人心。拿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来说,违法者一个行为可能引发刑事、行政、民事等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是不是每起非法捕捞的案件,都做一样的处理方式呢?机械地照搬已有的案例判决?并不是!检察监督、司法办案最核心的是要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个案情况,具体分析违法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了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承担其他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还需要给予惩罚性赔偿责任?等等。
所以说,检察监督、司法办案绝不是“形而上学”的机械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司法是一项高超的技艺,不仅要求检察人员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求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善于将“情理法”融于一体,使我们的监督决定、法律文书最大程度符合普通民众的善恶观念,促成监督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监督的尺度、力度和温度。
检察监督实现情理法交融,便是检察监督尺度、力度和温度的具体体现。
(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