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孝昌法院员额法官陈晓强承办案件,法官助理汪汉池编写案例荣誉入选。

反对“天价”彩礼 涵养文明乡风
—周某诉林某等人婚约财产案
【基本案情】
周某(男)与林某(女)202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周某给付彩礼金66000元,后又为林某购买首饰花费15000元。2021年农历正月十八(3月1日)双方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3月15日双方发生争吵,林某独自回娘家生活。经媒人沟通,林某答应购车后办理结婚登记,周某向林某给付150000元购车款后,双方仍不能就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林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26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所谓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周某上门订婚时给付的66000元,为林某购买首饰花费的15000元,均发生在双方婚约期间(以订婚为成立时间,以登记结婚为终止时间),可以确定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属于彩礼范畴。周某负债给付的150000元,已经超出了周某的负担能力,若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予返还,显然有失公平,不符合社会民众的心理基础,结合媒人的陈述,可以确定该给付行为是附婚姻关系不能缔结为解除条件的大额赠与,属于彩礼的范畴。双方于婚礼当日收受的礼金约30000元,该礼金的给付主体多是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宜作对双方的赠与处理,不属于彩礼范畴。周某与林某订立婚约,虽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林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半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故对周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等具体情况,判决林某及其父母返还周某给付彩礼金的90%。
【典型意义】
“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这是中国传统婚俗文化中彩礼的意义,其文化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然而,近年来“待嫁而沽”催生出的“天价”彩礼的乱象层出不穷。过分凸出彩礼的经济意义,实际是将婚姻金钱化、感情物质化,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社会上尤其是农村地区一部分男性也会因难以承担高昂的彩礼,无法成家立业。而基于“天价”彩礼缔结的婚姻,伊始自带商业气息,为日后家庭生活和谐亦埋下隐患。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反对“天价”彩礼,对林某“待嫁而沽”的行为予以否定,对促进婚姻平等、涵养乡风文明、维护家庭和谐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倡导平等、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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