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十堰市检察院联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签出台《十堰市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对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移送衔接、法律监督、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工作进行细化明确,进一步深化特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凝聚监管合力,有效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办法》明确了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范围,主要涉及刑法分则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十个罪名。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日常行政执法中的案件移送程序,细化了相关工作的衔接、流程、时限。明确行政机关对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是否涉嫌犯罪难以确定的,可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同步介入案件调查、参加案件讨论或书面咨询;公安机关办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进行会商。
《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涉矿案件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列举了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时需要移交的证据材料,对重要的证据形式要件进行了规范和细化。进一步规范了移交涉案物品的程序,特别是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物品,明确了代管、妥善保管和配合鉴定等机制。关于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规定一般应由案件移送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或者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分析论证。
《办法》提出,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一是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合通报案件信息,发布典型案例,协调解 决突出问题。二是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机构及专人负责日常衔接沟通,积极建设、规范使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录入相关案件信息。三是建立完善各方咨询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相互咨询。同时,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法律适用等方面培训,通过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典型案例剖析、集中座谈等形式,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升办案水平。
(来源:十堰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