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好好珍惜法律给我自由接受改造的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一而再、再而三的犯错,没有把对我的监管和教育放在心上,现在真的追悔莫及。”刘某悔恨地说道。2023年12月25日,罪犯刘某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某在社区矫正初期表现良好,能按时报到、按规定接受教育、服从监管。但是一年多以后,他却逐渐浮躁,不再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多次不经申请私自外出。
2023年5月,公安县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发现,刘某曾经未经批准违规前往浙江省,检察官将线索移送给公安县社矫局,公安县社矫局对其违规行为给予第一次警告处罚。2023年8月,刘某再次未经批准前往石首市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公安县社矫局给予刘某第二次警告处罚,然而刘某仍不思悔改。
2023年10月底,公安县检察院在对各个乡镇司法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刘某第三次未经批准前往江陵县。这一次,等待刘某的不是悬崖勒马的劝诫,而是来自法律的严惩。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被社区矫正机构警告二次仍不改正,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到此,刘某纵然再悔恨也于事无补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向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