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2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就通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徐某中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判令被告人依据方案进行补植复绿。该案是通山县第一起森林火灾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中到村后背山上坟焚烧火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通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认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合计58.56公顷。案发后,村民徐某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通山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并审查完毕后,以失火罪对徐某中提起公诉,并同时对徐某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徐某中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野外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9.42公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
为确定具体损害程度及生态修复方案,通山县检察院委托通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该次森林火灾中过火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请求通山县法院判令徐某中按照《通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更新造林作业设计方案》,实施补植复绿。被告人徐某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愿意积极承担补植复绿的责任。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于2023年11月23日生效,被告人应当依法履行判决,立即开始补植复绿工作。检察机关将在2024年3月份左右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这是我县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的重要尝试。对于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更要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在倡导社会责任、引导群众意识方面作出更大努力和探索。下一步,通山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森林火灾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落实森林火灾法律责任追究,助力提升我县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程修颖 周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