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杨运红)湖北大冶一男子,34年前伙同他人拦路抢劫外地过往车辆司机,抢走他人人民币650元及其它财物,其后同伙人纷纷落网并被判刑,而该男青年则侥幸逃脱,过起了逃亡流浪生活......
今年11月23日,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石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事件回溯到1989年3月的一天,虽然已经过了立春节气,天气慢慢转暖,可是昼夜温差较大,夜幕早早降临,三名来自浙江温州的司机还在为生活而奔波,开着一辆老解放货车行驶在大冶某乡镇地界。
忽然,前面有5个小青年拦住了去路,知道他们只求财后,司机三人很配合的拿出身上所有现金650元以及一块手表。因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三人没有报案。
几个小青年将手表和现金瓜分后各自回家去了。大家都以为这件事就这样神不知鬼不觉的发生,然后又悄无声息的消失了。
直到1989年底,同案犯中的一个人被抓后供出,抢劫这件事才被公安机关知晓,便开始了对其他几个人的抓捕。随后刘某某等4名涉案人员先后到案,只有石某某一直迟迟都没有抓捕归案,就像从这个世界消失了一样。
原来,随着其他同伙人被抓,石某某就开始了逃亡生涯,先后冒用他人名义,以多个化名到省内的黄州、鄂州和省 外的广州、西安等地务工生活。2012年后来到甘肃兰州,以小工程装修等工作为生。
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拿工作,并将石某某列上网上逃犯,在全国范围追捕。
今年8月8日,当面对千里迢迢远道而来的追逃民警说出第一句大冶话的时候,石某某整个人一下子就软下来了,叹息到:到案了,对自己也是一种解脱吧。
经审查,石某某对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自己已变更新身份潜逃34年的事实。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从犯、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犯了罪,不管逃到哪里,时间过了多久,早晚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