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缓刑期内再犯罪?撤销缓刑没商量
2023-03-24 09:44:06 来源: 点击: 0
    (通讯员     胡锦      瞿燕)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如何让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严守底线,不再重蹈覆辙?通城县人民法院通过一场观摩庭审给出了答案。
 
      3月22日上午,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本案被告人葛某某在一年前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通城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不料,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22年11月10日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又一次在通城县法院出庭受审。本次庭审,通城县法院同司法局组织了二十余名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旁听,接受教育矫正。
 
      2022年11月,被告人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经过通城县隽水镇白沙社区程某某门前路段时,撞上程某某停放在道路旁的小型轿车,致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葛某某驾车离开现场。交警在处理该事故时,发现葛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通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当庭撤销原判决书中对被告葛某某宣告的缓刑部分,对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次活动是通城县法院与通城县司法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教育的一次有效探索。庄严的庭审既让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又让其心理上产生了极大的震动,起到了威慑、警示作用,增强了社区矫正的教育效果。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