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田县人民法院匡河人民法庭在受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中,急当事人之所急,果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及时帮助受害当事人恢复经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原告范某甲经营的罗田某加油站系租用被告范某乙林地所建,近期,双方因协商增加租金未果,被告范某乙、郭某用砂石和其他障碍物将原告范某甲加油站经营通道堵死导致加油站无法正常经营。于是范某甲一纸诉状将范某乙、郭某二人起诉至罗田法院匡河人民法庭,并申请先予执行,要求清除堵塞在加油站范围内的砂石和其他障碍物。
匡河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丁俊第一时间主动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
“法官呀,被他们这么一弄,想加油的人进不去,我的油出不来,这油罐里的油目前都是满的,气温这么高,我很担心出问题,那些砂石不是堵住了加油站的路是堵住了我的心呐……”面对当事人的心急如焚,再考虑多堵一天,当事人的损失就会更大一些,丁俊当即便来到了加油站现场进行勘察。
经调查,匡河人民法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确实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故当即裁定先予执行,为原告先打通加油站生产经营通道。
因事态紧急,承办法官丁俊立即带着先予执行裁定书来到被告范某乙、郭某家中送达,并向他们释法明理,在郑重告知他们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范某甲的合法权益已经违法的同时,耐心劝导二位遇事要多沟通多商量,不要采取极端方式,这样只会害人害己。在丁俊的一番劝说下,被告范某乙、郭某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并答应迅速将堵在加油站通道上的障碍物清除。
“感谢法院,感谢丁法官,不是您这样跑前跑后,这条路也没有这么快通,堵在我心里的石头终于是落地了……”。原告范某甲的父亲看着清理通畅的道路,拉着承办法官丁俊的手连声感谢。
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矛盾成功化解,加油站得以正常运营。
自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罗田法院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真心真意真情办实事,全心全意全力解民忧,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着力解决群众的烦心事、困难事,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普法小知识:
1、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情况紧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2、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条对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进行了细化,包括如下情形: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3、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