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适应新时代刑事检察办案要求,提升案件办理质效,7月18日上午,黄州区检察院“青年之家”再次开展案例研讨!本次研讨以正当防卫法律适用及疑难问题探讨为主题,通过交流讨论本院正在办理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例的形式进行。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彭正元,检委会专职委员卢志红,全体青年干警参会并进行探讨。
承办检察官吴柳昀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林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案件事实、发生背景、双方当事人情况,并播放了案发时的监控视频。
“嫌疑人放下手中物品然后举拳反击,持续殴打被害人,与被害人扭打在一起直至被拉开维持了持续性的过程,我认为不属于避免不法侵害的行为。综上,我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个人认为嫌疑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嫌疑人头部受到敲击后,陷入了紧张情绪,与被害人挥拳相向扭打到一起整体来看并未过激,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在自由讨论环节,围绕案件是否符合两高一部《意见》第九条中所规定的三种正当防卫情形、是否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手段是否适当等方面,干警们在明晰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结合个人办案经验各抒己见、踊跃发言。
承办检察官吴柳昀随后也发表了自己对该案的看法:“面对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我们要更加细致地分析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区别。虽然《意见》中第九条明确提出了防卫行为和相互斗殴的区别,但我们对具体个案,必须准确分析正当防卫所需要满足的五个条件才能进行判断。要通过行为人的各种客观行为细节表现,来判断其主观到底是防卫意图还是泄愤目的。”
“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法律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体现‘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但在办案中,我们必须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把握,统一适用标准,解决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彭正元检察长结合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以及两高一部的《关于依法适用正方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办理涉及正当防卫相关案件的总体原则,并根据自己多年办案经验和工作体会,向青年干警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殷切希望。
(吴柳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