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县检察院对县城区一河两岸沟渠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召开听证磋商会,并邀请了两名人民监督员参加,通过“请进来”“看得见”的方式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助推一河两岸沟渠水污染治理工作落地见效。
这是黄梅县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黄梅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各类办案活动,推进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向更深更实拓展。
聚焦办案积极回应群众监督需求
4月25日,黄梅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展增值放流活动,并在案发地太白湖渔场堤岸边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
最终,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侦查机关以及濯港镇胡坝村治安主任、人民监督员、太白湖渔场负责人等多方见证和监督下,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增殖放流1.2万余尾鱼苗,以实际行动对被破坏的太白湖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
“通过增殖放流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这让我感触很深。”人民监督员在听证会上说,把公开听证开到了案发湖边,通过身边的案例提高了周围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真正达到了便民利民、教育一人、警示一方的社会效果。
今年以来,黄梅县检察院积极聚焦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民利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案件,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到庭审活动、听证会现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修复活动等各类检察办案活动中,让人民监督员在参与监督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虚心采纳意见保障监督质效
去年11月,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因施工问题与商某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动手导致对方轻伤。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过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赔偿了受害人并认罪认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
4月25日,黄梅县检察院召开了关于对欧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侦查机关人员、人民监督员参加。
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认为该案系因琐事纠纷而发生的偶发性案件,犯罪嫌疑人欧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能维护司法权威,也能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听证结束后,该院综合案件情况,吸收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最终对欧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意见就是“令箭”。黄梅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开门纳谏,虚心听取、认真办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监督员的建言积极给予落实回应,真正助推实现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检察机关“真欢迎”“真接受”。
内外部监督相结合促公正
5月20日,黄梅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以评查员的身份随机抽选重点案件作为评查对象,对案件定性、事实证据、裁判结果、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查。同时又以监督员的身份,监督了整个案件评查过程。
“通过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与案件质量评查的内部监督和检察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构建起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学管理体系,提升了办案规范化水平。”该院案件管理部门主任肖之云说道。
今年以来,黄梅县检察院共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各项监督活动67次,其中公开审查38次,公开听证2次,案件质量评查3次,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监督4次、法律文书宣告送达2次,司法规范化检查3次,努力在检察能动履职中提升监督实效。
在今后的工作中,黄梅县检察院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不断作出积极的尝试和探索,拓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擦亮检察监督的“第三只眼”。
(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