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兄弟犯了事,资助逃跑被抓捕
2020年10月21日12时许,网逃人员张某甲从监利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逃离后,其妻子周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载着张某甲与其胞弟张某乙会面。二人见面后,张某甲让周某某离开,要求张某乙开车送其前往荆州,同时嘱咐张某乙不要用自己的车并把手机关机。随后张某乙找朋友借了一辆轿车,驾车送张某甲前往荆州,车辆行驶至监利市汪桥镇时,张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取出5000元,给了张某甲4800元,二人到达荆州后分开。
2021年7月9日,监利市公安局以张某乙涉嫌窝藏罪将该案移送至监利市检察院审查逮捕。
承办检察官审查该案后认为,张某乙窝藏对象张某甲涉嫌抢劫杀人,社会危险性极大,于2021年7月15日将张某乙批准逮捕,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
司法解释生效,刑期发生变化
2021年08月30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至监利市检察院。
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8月11日正式施行,在该司法解释中,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正式明确化,其中指出被窝藏、包庇的对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于情节严重。经查,张某乙窝藏的对象张某甲涉嫌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张某甲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张某乙的窝藏行为情节严重,而刑法关于窝藏罪情节严重的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关押在看守所期间,从相关法律书籍上了解到自己的刑期应该是三年以下,一直以为自己有自首的情节,应该不会判得很重,直到承办检察官与张某乙沟通认罪认罚时,张某乙才发现自己应判处的刑罚与其之前了解的刑期发生极大出入,这让张某乙一度难以接受,在办案过程中拒绝认罪认罚。
释法说理后终认罪认罚
2021年10月25日,监利市人民法院以张某乙涉嫌窝藏罪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承办检察官充分进行释法说理。
检察官告知张某乙,司法解释并不是新的法条,而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一种解释,案件处理过程中生效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同时告知张某乙行为的危害性,其窝藏对象张某甲涉嫌严重的暴力犯罪,且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张某乙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他人安危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同时也会使自身受到法律的严惩,窝藏包庇看似为其张某甲提供了一条生路,其实是双方共同走向了歧路。
经过充分的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2021年11月24日,监利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