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9日,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城市某房地产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在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夏雪华和法官助理田凯利的调解下达成和解,成功结案。
5月30日,原告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公众号上发布名为《母亲节,煽情一点又何妨》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享有版权的美术作品“母亲节”,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麻城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经庭前调解,被告主动删除了公众号的侵权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至此麻城市法院首例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
自5月1日知识产权诉讼相对集中管辖以来,麻城市法院共受理相关案件10件,本案是法院首例以速裁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法官说法:1、著作权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与人身权相关的权利外,还有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共计13项邻接的财产权利,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行使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经许可使用的著作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2、著作权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在保护期间内被侵权的,根据其情节分别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原告诉请的是民事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即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原告的同意擅自使用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依法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在被告主动删除有涉案侵权作品的公众号,消除影响后,按达成的调解意见赔付4000元。原告主动 撤回起诉。
3、以案为戒。广大受众读者,在攒文发表作品中,须严格遵守《著作权》的规定,对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随意使用、歪曲、篡改和剽窃,以及进行其他的网络、视频、表演等传播,否则,将会因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汪建民 王思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