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蕲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古稀老人追回18年前的旧债,老人延宕了18年的烦心事得以圆满解决。
2004年,王某经营一家铝合金门店,骆某请王某为其制作、安装铝合金门窗及防盗网。完工后经结算,骆某欠王某铝合金框款项共计16400元,骆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月息1分。骆某在欠条出具后仅支付7000元,余下9400元未付。因骆某常年外出务工,王某尝试多种方法,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欠款一拖便是18年。1月17日,王某来到蕲春法院起诉,要求骆某偿还欠款及利息。
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案件标的额不大,通过多方打听,与被告取得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欠款虽少,但却是王某的血汗钱,于情于理都应当偿还。骆某自知理亏,表示愿意偿还本金并支付部分利息,主动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骆某当场支付欠款本金9400元及利息6600元,18年前的旧债终于一笔勾销,双方握手言和。
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蕲春法院在行使审判执行权的过程中,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用法律捍卫群众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何曙光 冯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