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你们双方常年将所生小孩交由老人抚育,疏于对孩子的亲自养育和陪伴,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我院现依法向你们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希望你们认真阅读并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6月1日,江陵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庭后签署承诺书。这是该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江陵法院首次向怠于履行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据悉,该离婚案件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于2007年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后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小孩现已十四周岁,现在江陵某中学就读。原告杨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又常因家庭经济琐事产生分歧,近几年双方各自在外务工,处于分居状态,故诉请离婚并要求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了解到原、被告的孩子一直随被告的父母在老家生活学习,夫妻双方平时也仅偶尔通过电话、视频与孩子联系,疏于对孩子的亲自养育和陪伴,可能给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带来消极影响,为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由双方在《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上签字。双方均表示今后不论婚姻状态如何,都会按照告知书和承诺书的内容履行父母的职责。
家庭是子女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孩子全面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职责。今后,江陵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将进一步做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宣传与实施,和全社会共同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立体保护网络,形成强大合力,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