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就是通过对当事人的“案子”与“案子”进入执法司法程序后形成的“案件”之间的数量对比关系分析,来衡量办案质效。目前在检察机关内部,“案-件比”已经成为自我加压、自我评价、自我管理的重要指标,更成为引领检察工作尤其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指挥棒”。
一、如何理解与适用“案-件比”
“案-件比”来源于对时代背景的深刻分析。表面看,“案-件比”是引导减少不必要的办案环节,其隐含的核心要义是将每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通过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最终体现的还是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更好发挥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保障作用。对“案-件比”指标,应当理性理解、客观评价、科学适用。
1、“案-件比”挤压的是非必经程序,并不影响必经程序的适用。“件”的选取有5条标准:(1)这项业务活动是基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而引起;(2)这项业务活动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3)这项业务活动原本可以减少或者避免发生,但因前一个环节工作未做到极致而产生;(4)这项业务活动主要反映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或者效率;(5)这项业务活动会影响诉讼期限。预先设定这样的标准,实际上就是将负面评价的“件”限制在一个较小范围之内,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证检察官客观真实地追诉犯罪、保障人权。
2、“案-件比”不是一个孤立指标,并不是简单的“1:1”。落实“案-件比”是要追求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综合评价最优,决不是简单的“比值”越低越好,需要与其他指标管理效果综合平衡。比如,在刑事检察中,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案-件比”的负面评价,有意见会认为,为了降低“案-件比”,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该退回的案件也不退回了,这样会不会影响工作开展。其实除了“案-件比”指标,还会有其他指标来共同评价一个检察院、检察官的办案质效,如撤回起诉的情况、判决无罪的情况、上诉情况等。共同推动实现“有质量的效率和有效率的质量”的办案目标。
二、影响“案-件比”的原因分析
1.侦查机关办案质量有待提升。侦查机关人员变动频繁,有的侦查人中缺乏工作经验,案件取证方向把握不准,有的侦查人员精力不足,取证不全面不到位,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后期的补充侦查中,也因错失取证良机,导致案件周期长,效果差。
2.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优先办理到期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期限成为缓解办案压力的调济手段。
3.约束管理措施不到位。检察官引导侦查不到位,文书说理不透彻,提前介入、自行补查的主动性不强,以公安机关补查为常态,以自行补查为例外。
三、降低“案-件比”的对策建议
面对巨大的办案压力,通过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可有效降低“案-件比”。
1.主动提前介入,强化取证引导。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将审查证据的关口前移,主动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要求侦查机关提前通报案情,及时、主动、全方位介入侦查,第一时间了解侦查方向、确定侦查重点,从证据的三性、当事人权利保障、实体和程序并重方面提出建议,依法、全面、有效引导公安机关从源头上把侦查工作做到位。
2.利用好捕后跟进侦查,打好组合拳。在批捕后,向侦查机关指明继续侦查方向,列明需要具体补强和完善的证据,让侦查机关明白查什么、为什么和怎么查,确保退查的实效性;对侦查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依法发出纠正违法进行监督;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的,共同会商研究,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及时了解案情变化和证据情况,帮助和督促侦查人员尽快调取和完善证据。
3.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批捕阶段就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他们对认罪认罚的思考和重视,提高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在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基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了解,就会主动选择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度和精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同时避免了案外因素的干扰和判后上诉的情况发生。
4.完善考核评价,健全质效评价机制。完善检察官考评机制,将“案-件比”作为检察官办案质效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中,倒逼检察官转变办案理念,严格区分常态化程序与非常态化程序,慎用非常态化程序。引导检察官对案件认真负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