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们今天专程上门为我们解答疑惑,这下不仅案子的执行问题有了希望,而且还能为我们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我真是不知道该如何感谢你们!”听证会上,当事人桂某珍激动地说道。5月6日黄梅县检察院将听证会开到当事人“家门口”。
2015年11月,桂某珍的侄女桂某乘坐二轮摩托车在黄梅县小池镇吴楚大道路段与崔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桂某严重受伤,后被诊断为急特重型颅脑损伤、双肺炎症以及外伤术后右额颞顶颅骨缺失,经鉴定为六级、十级伤残。经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崔某某赔偿桂某各项损失共计22.98万元。判决生效至今,桂某及其家人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均执行无果,故桂某珍来到黄梅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上访,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予帮助。
考虑到原案当事人桂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伤残,行动不便,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联合该院第四检察部一起将听证会“搬”到桂某的家门口,实地查看桂某的家庭状况,并联合小池镇廖圩村村干共同做好信访人的释法说理工作。
“你们也看到了,我们家父母都已年过七旬,我的哥哥也就是桂某的父亲也年过六旬了,桂某和其母亲都是残疾人,全家无劳动力,除了一点田地和低保、残疾补贴,再无其他收入来源。虽然我们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一直没有结果,所以我想问问你们检察机关,能不能对法院的执行进行监督,让我们获得赔偿款?”桂某珍现场问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只要你们依法递交相关材料申请监督,我们将按程序进行审查办理。”在听证会上,该院第四检察部民事检察负责人对桂某珍提出的执行监督问题给予了解答。
“我想问问像桂某家这样因赔偿执行不到位而造成家庭生活贫困的的情况,你们检察机关能否给予一定的救助?” 该村党支部书记廖劲松问道。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六款相关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所以像桂某家这样的情况是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该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陈红英回答道。
“这种上门听证的方式,是为民办实事的体现,不仅使释法说理更加接地气,也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廖劲松感慨道。
会后,桂某珍表示,如果检察机关能为桂某一案进行执行监督,并且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帮助他们一家渡过难关,她们将息诉罢访,不再就此事继续上访。
上门听证既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信访人家门口的重要举措,又是以诉源治理促国家治理的能动履职。下一步,该院将一如既往将上门听证工作作为“检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不断提升工作质效,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