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浠水法院竹瓦法庭成功调处竹瓦镇某村民委员会诉某农业科技公司、黄某渔业承包合同案件,化解了一起涉农、涉企纠纷。
2020年1月8日,竹瓦镇某村民委员会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该村梅梓山水库库底鱼池承包给农业公司,每年租金为3700元,合同期限自2020年元月至2030年止,承包金共计37000元。合同签订后,村委会依约交付鱼池,黄某作为项目直接负责人,参与鱼池建设经营。后因公司和黄某拒不支付承包费用,村委会将农业公司和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承包期内的鱼池租金。
庭审中,村委会认为双方是渔业承包合同关系,村委会已依约交付鱼池,公司和黄某应当按照合同支付鱼池承包金,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且该项目是乡村振兴扶持项目,国家已对其进行政策扶持,应当维持养殖项目正常运行。黄某则指出,因暴雨洪涝,鱼池于2021年5月被洪水冲垮,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至今未盈利。此外,鱼池占用村民土地,每年产生土地流转金由其负担,现已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希望政府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庭经多方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无力处理该起纠纷,经营者黄某几年以来多次向本级和上级相关部门信访反映其深受其害,损失得不到解决。本案案情清晰,但矛盾争议较大。从法理上讲,村委会与农业公司、黄某签订承包合同,农业公司和黄某应按约定支付承包费用。在洪涝灾害发生后,鱼池已被冲毁难以修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情理上讲,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以优质项目促进产业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速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初衷是为乡村谋发展,为企业增效益,让农民获实利。大家都希望项目良好运转,没有人希望出现变故,但发展是第一要务,必须使现在的鱼塘加快流转,才能盘活集体利益。法庭从情与法两方面出发,耐心与各方沟通,历时半个月经多轮走访、实地踏勘和庭后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该案的妥善处置,有力的维护了乡村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刘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