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的犯罪嫌疑人宋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2022年2月,被害人董某在超市购物后将手机遗落在收银台上。犯罪嫌疑人宋某进店后发现该手机,遂将手机装进自己上衣口袋离开现场。案发后,民警从宋某处搜出涉案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两千余元。
该案移送沙市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建议,积极参与社区洁城、巡逻等公益服务达到指定时长,并且获得被害人谅解。
2022年3月28日,沙市区检察院对该案举行酌定不起诉公开听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听证会上,综合考虑宋某犯罪情节轻微及各种量刑情节,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据悉,为更好的落实高检院“质量建设年”和省院“素能提升年”工作部署,沙市区检察院开始探索酌定不起诉案件考察回访机制。对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根据自身意愿,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其参与公益劳动,对其进一步帮助、教育,并考察真实认罪态度,作为是否酌定不起诉的考虑条件之一。期间,社会机构将对服务完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察官还会对犯罪嫌疑人、社会机构进行回访,动态考察服务效果。
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担当社会治理职能,以检察职能的履行保障社会高质量发展。该院探索出的酌定不起诉案件考察回访机制不仅丰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而且增添了社会公益服务正能量,也让犯罪嫌疑人经历价值回归的过程,重新回归社会,在教育、感化、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