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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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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一非法捕捞行为人成了长江守护者
2022-04-20 11:18:3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他紧握着检察官的手,和当初一样很长时间没有说话,检察机关的从轻处罚让他既心存感恩,又心生愧疚。看着他涨红的脸庞,检察官语重心长地说道:“希望你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尊法守法,用实际行动守护好我们共同的母亲河!”这一幕,发生在2021年8月30日,公安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和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到该县某地村委会,对非法捕捞行为人郑某依法公开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
  
  “我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2021年4月9日,年过花甲的郑某为了捕鱼改善生活,来到自家附近的长江边,他手持电打鱼设备正在捕捞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10条,净重6.32公斤。同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郑某无力反驳。经调查,郑某明知捕鱼地点为禁捕区域,电打鱼设备属于非法捕捞工具,还任意妄为,以身试法。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郑某眉头紧锁,久久沉默不语。得知自己可能会被判处刑罚时,郑某低声说道:“我的老婆和大儿子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小儿子至今也下落不明。我年纪大了,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检察官多方沟通,司法机关与职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公安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同时介入郑某非法捕捞案,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按照以往办案要求,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程序,需要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而目前相关鉴定机构数量较少且费用较高。
  
  考虑到郑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和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也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承办检察官初步构想,类似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对捕捞量较少且对生态环境损害较小的,是否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文,合理确定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承办检察官将案件办理情况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支部会议,大家反复讨论,分别提出完善建议。该院第四检察部主动与公安县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就修复生态环境的紧迫性、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性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必要性等方面多次交流碰撞,最终达成共识。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公安县实际情况,出具了关于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补偿的意见。
  
  曾经的非法捕捞行为人,成了现在的长江守护者
  
  按照意见,郑某不用负担高额的鉴定费用,其使用电打鱼设备非法捕捞的行为,需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最低不低于人民币6000元。该院第四检察部以诉前磋商的形式和郑某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此时,案件进展再遇阻碍,以郑某的家庭情况和实际经济状况,他根本无力承担这6000元的最低赔偿费用。
  
  承办检察官反复思量,认为可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替代损害赔偿费。接着又与郑某签订《生态损害赔偿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郑某应在其非法捕捞的长江流域河段进行巡河工作累计120小时,法治义务宣传35次,以劳务抵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签订后,郑某在检察机关和当地村委会的监督下,主动连续开展巡河工作38天,累计131个小时,到村里田间地头进行非法捕捞法治宣传38次。
  
  “感谢检察机关考虑我的家庭实际情况,给我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我一定做好长江巡护、宣传工作,今后主动学法守法,不再触碰法律红线。”烈日下,长江边,郑某黝黑的脸上露出朴实的笑容。
  
  2021年8月19日,公安县检察院就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举行公开听证,在综合多方意见后,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全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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