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冶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刑满释放刚满四个月的“惯犯”周某贪财心切再次实施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董某经济损失。
2021年底,无业的周某从大冶城区乘坐19路公交车到达金山店镇,恰巧在某路口看见被害人董某推着一辆婴儿车,顿时心生邪念,一路尾随其后,准备再“干一票”。来到一家蛋糕店门前,周某利用宣传单的遮挡将董某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手机及手机壳里的两张面值20元人民币盗走,随后乘坐公交车返回大冶。到达某菜市场时,将盗窃来的40元购买了食物,并将手机抵押给了打牌的朋友。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9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众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周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盗窃行为一般需数额较大才能定罪,但对于多次盗窃,并不要求数额达标,也不以被告人每次盗窃行为均既遂且构成盗窃罪为前提,只要符合2年内盗窃3次及以上,即可定罪。勿以恶小而为之,切勿以身试法!
( 蔡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