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落实林长制,守护好“责任林”,最大限度助力乡镇预防清明期间森林火灾的发生,3月29日,阳新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中启认真履行县级林长工作职责,赴洋港镇月山林场开展巡林督导工作。洋港镇党委书记成传托、阳新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子炎等参加巡林。
据了解,月山林场于1978年由阳新县人民政府投资建场,经营总面积为2.1万亩,活立木蓄积量4.12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75.8%,森林植被树种主要有杉木、椿树、茶树等。
巡林督导中,曹中启一行认真听取了相关负责人对区域内林区面积、环境、护林员人数等情况的介绍,实地检查了林场内防火带修建、重点区域护林员到岗和经济林木生长情况,详细询问重点区域的防火责任落实、基础建设、防火宣传、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并介绍了检察机关为守护“绿水青山”、保护林草资源采取的相关举措。表示将充分履行林长职责,结合检察职能,加大对破坏林草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考虑到清明时节即将到来,受地方风俗影响,存在引发山火的可能性,曹中启多次向相关负责人和一线工作人员强调,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重大,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求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在注重提升防灾救灾综合水平的同时,加大全镇范围内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燃”,着力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彭小陛 柯美中)
检察官提醒: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以放火等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或者以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