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我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卸下了,再也不用担心那无中生有的债务了。”近日,陈某来到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开心地对承办检察官说。
2016年4月,陈某因家中急需现金,向王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中注明以其房屋作抵押。同年10月,陈某便还清了15万元借款。次年12月,陈某欲再向王某借款30万元,但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后,王某后以手头资金紧张为由未实际出借该笔款项。此后,陈某便外出打工。而王某却在2019年3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陈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由于陈某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据王某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对借款事实进行确认,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遂于2019年8月8日对该案缺席判决,并以公告的方式向陈某送达一审判决。直至陈某的银行账户和房产被法院依法冻结和查封,陈某才知道自己被王某起诉了。
陈某认为其只向王某借款了15万元,且早已还清,并有收条为证,其与王某签订的30万元借款合同系新签,并未实际履行,王某起诉的30万元借款纯属无中生有,于是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
2020年7月,陈某到下陆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称其还清借款后,竟然被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再次还钱,请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法律监督,帮其辩清事实,不背负那不存在的债务。
为何实际借款金额仅15万元,王某的起诉金额确是30万元?下陆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仔细审查了法院一审案卷材料,发现王某主要向法院提供了15万元借条、其与陈某之间零散转账记录,以及陈某所述系新签的30万元借款合同等证据,一审法院也是据此支持王某的诉求。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针对陈某所述事实和申请监督理由,调取完整的银行转账流水,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通过多方调查走访,最终查明陈某已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偿还15万元借款,王某还于当天向陈某出具了还款收条。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王某与陈某之间还存在30万元的借款事实。结合分析全案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该案还可能涉及虚假诉讼行为,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6月,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
2021年6月29日,法院再审,根据陈某提交的借款收条及银行还款记录,综合庭审中双方陈述,作出改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再审判决,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再审判决。至此,陈某再也不用背负那无中生有的巨额债务了。
(彭小陛 王亦凡 肖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