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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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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冶: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受限难题,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03-24 10:24:4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预计今年销售收入1.9亿元,税收1300万元,新增就业岗位100余个。” 3月23日,当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干警和司法局工作人员来到某科技公司回访时,公司负责人高兴的说,由于解决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受限难题,公司生产经营全部走上了正轨。
         为把“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主动监督中了解到,去年7月,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因犯虚开发票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由于徐某某公司在大冶,十年前全家户口已经迁往武汉市,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由于业务和生活需要,经常要在大冶和武汉之间往返。
         根据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如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为了让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制约因素,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司法局,经过到徐某某所在企业和其居住地实地调查,认为徐某某在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往返武汉和大冶之间是为了正常生活所需和外出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符合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为审慎起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通过公开听证方式表决,以便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听证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分别针对徐某某的申请发表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申请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诚恳,从当前服务营商的大环境出发,对徐某某跨县市申请无异议。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参考听证意见并研究后,依法向大冶市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大冶市司法局批准徐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并与司法局就批准徐某某经常性外出事宜达成共识。
         2021年10月28日,大冶市司法局就“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范围理解问题逐级请示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后,批准徐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徐某某外出活动期间,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大冶市司法局加强对徐某某的教育管理措施,保证社区矫正效果。据了解,徐某某外出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通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在疫情情况下仍然得到较大的发展。产值较上年增加2千万元,增加税收100余万元,增加就业岗位120个,徐某某从事科研活动个人获实用新型专利6个,企业累计获专利62个。特别是2022年,公司生产全面恢复正常,技术和市场不断优化提升,还向工信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要产品远销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河南、安徽等地。
        通过监督此次申请,检察机关助力企业生产经营与科研实现“两不误”、“两促进”、“两发展”的同时,企业发展也按下了“快进键”。
 
    (彭小陛 杨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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