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近日,蕲春法院针对一起离婚纠纷案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回顾
张某(男)与范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2021年,张某起诉离婚,2021年6月,蕲春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22年1月,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三个孩子由其抚养。
案件审理期间,范某主动找到漕河法庭庭长张卫疆,声泪俱下反映称,2021年6月间,三个孩子突然被张某带走并失去联系,范某作为母亲长期联系不到孩子,内心无比悲痛,希望法院能维护她看望孩子的合法权益。
张某却称:“范某照顾孩子方法欠妥,所以我将孩子安排在外地就学生活,我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问题。”
张卫疆了解到范某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面对张某的辩解,张卫疆对其进行严厉批评,并指出张某私自带走孩子,导致范某与孩子失去联系,不能对孩子履行抚养和家庭教育义务,使孩子难以得到亲生母亲的关爱与陪伴,对未成年人子女全面健康成长和家庭教育形成阻碍,属于违法行为。
2022年3月4日,蕲春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依法裁定:对张某私自将三个未成年子女带走并隐瞒去向的行为予以训诫。张某应当确保范某与三个未成年子女能够保持必要的联系、沟通,应当配合范某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范某对三个子女实施家庭教育。
收到《家庭教育令》后,张某意识到自己的做法确实过激,表示承认错误,接受法官的训诫,后续将与范某沟通,针对孩子的家庭教育等问题进行妥善协商。
本案系蕲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也是创新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蕲春法院将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注重当事人的亲情修复、心理抚慰,重点关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温暖“小家”守护“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法带娃”受到了广泛关注,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承办法官表示,在离婚过程中,一定要避免把孩子卷入双方的情感“旋涡”,别让孩子成为离婚“牺牲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张振亚 张卫疆 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