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牢记‘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古训,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再不冲动行事。”任某在最后陈述中懊悔地说。
近日,嘉鱼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鱼塘堤坝问题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8月1日,任某与谌某因嘉鱼县渡普口镇某村鱼塘堤坝问题发生争吵,任某掌掴谌某脸部后相互发生厮打,之后任某扭住谌某右手并掌掴其面部,致使谌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右手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任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任某赔偿谌某医疗损失费等7万元。谌某对任某予以刑事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任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谌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任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后,嘉鱼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嘉鱼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