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司法保护。近年来,黄梅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排污、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之力,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
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黄梅法院带您一起回顾三起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捕捞罪案
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王某明知长江流域实施禁渔,仍在长江水域黄梅县刘佐乡滨江村地段电鱼,被公安机关和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检查,黄某、王某二人共非法捕捞餐鱼188条,鲫鱼9条,黄鳝2条,重2.205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水产品资源的管理活动,二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王某罚金2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放流鱼苗33040尾。
案例二 污染环境罪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邱某和兰某合伙在黄梅县蔡山镇(位于长江岸边)某闲置的猪场内利用废钒触媒提炼钒。汪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废钒触媒原料200余吨,按照每25吨废钒触媒可以提炼出1吨钒,每吨钒市场价20万元至40万元不等,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提炼后的废渣由邱某就地堆放掩埋,或运至其他地方存放。2019年11月,该提炼钒的厂房及设备在环保部门督促下被拆除,经环保部门称重,掩埋在猪场内及被运输至其他地方的提炼物废渣共431.12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邱某、兰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盈利为目的从废钒触媒中提取钒,并非法倾倒废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汪某、邱某和兰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并各处罚金50000元。
案例三 非法采矿罪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翰、张某汉、张某奎三人合伙,多次在黄梅县独山镇(位于长江流域水系大源湖旁)非法开采山石料,并以33元/吨至38元/吨不等的价格将山石料销往黄梅、龙感湖、安徽宿松等地。三人分工明确,并约定所得的利润由三人平分。除去各项费用支出外,三被告人每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经湖北永业地矿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测量,三被告人共同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石矿7007立方米。经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石料价值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翰、张某汉、张某奎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
法护绿水青山,共促绿色发展。下一步,黄梅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审判职能,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严惩各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部署,通过以案说法、法治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群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为县域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力量,为绿水青山筑起司法“防护林”。
(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