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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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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法院:法护绿水青山,共筑美好家园
2022-03-02 01:38:1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武穴法院以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司法力量守护中华民族的母亲河。
  案例一:非法采矿案
  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在陆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伙同他人与某公司在没有取得长江河道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一边使用大型吸砂船只在武穴水域龚龙洲段、田镇牛关矶段夜间非法盗采江砂并销售,另一边陆某还安排徐某等人现场采砂生产。从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徐某非法获利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量刑时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武穴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本案中徐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非法采砂进行生产、销售,不仅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还严重侵害国有矿产资源,影响防洪、桥梁和通航的安全,更是触犯了国家法律,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7月15日深夜,被告人刘某、干某在武穴市太白湖水域中心闸附近,使用电捕鱼器、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渔场巡湖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相关部门认定,刘某、干某使用的电捕鱼器、渔网属于禁用渔具,且太白湖中心闸属于禁捕水域。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干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干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武穴法院最终依法分别判处刘某、干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在非法捕捞水域投放鲢鱼苗种47600尾。
  长江十年禁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武穴法院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从而引导社会公共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维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同时通过让刘某、干某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武穴作为长江流域沿线县市,一直把长江大保护作为工作的重中之中。下一步,武穴法院将持续加大对破坏长江大保护案件的打击力度,持续用司法智慧护航长江母亲河。
  (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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